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517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被 告 林松柏
高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編號│利息 │違約金 │
├──┼─────────────┼─────────────┤
│1 │民國105年3月3日起至105年9 │105年4月3日起至105年10月2 │
│ │月2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 │
│ ├─────────────┼─────────────┤
│ │105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10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年息3.2952%計算。 │年息3.2952%計算。 │
├──┼─────────────┼─────────────┤
│2 │105年4月3日起至105年10月2 │105年5月3日起至105年11月2 │
│ │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 │日止按年息3.0206%計算。 │
│ ├─────────────┼─────────────┤
│ │10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0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年息3.2952%計算。 │年息3.2952%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