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 代理人 胡伯增
被 告 古勝滐即古奇峰即古奇峯
被 告 古宗騰即古集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載之計息期間、年利率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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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金額│逾欠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 約 金│
│ │ (元)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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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8,000 │ 2,084 │自 民 國│ │自民國104 年9 月9 │
├──┼────┼────┤104 年8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2 │ 28,000 │ 28,000 │月8 日起│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至清償日│ 2.83%│上列利率10% ,超過│
│3 │ 31,016 │ 31,016 │止 │ │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按上列利率20% 計算│
│4 │ 23,000 │ 23,000 │ │ │。 │
├──┼────┼────┼────┼───┼─────────┤
│合計│110,016 │ 84,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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