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志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碁傑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須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
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等,並予簽章)及身分證明
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
二、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
債表(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暨上開表冊已送交
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
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
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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