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96號
MLDV,105,司促,4996,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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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綠蘋
      黃榮標
      謝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綠蘋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黃榮標、謝
   玉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
   款,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03月26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自民國105 年05月26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
   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
   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
   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57,266 元( 利息、
   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
   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
   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榮標、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157,26│綠蘋、謝玉│4月26日起  │      │       │
│  │6元  │燕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榮標、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7,26│綠蘋、謝玉│5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燕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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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