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2號
HLDV,105,除,42,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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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協榮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傑
代 理 人 江阿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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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瑩曜石業股份有│玉山銀行花蓮分│105年2月29日 │4,412元 │5023701 │1023-435│
│ │限公司(涂朝禮)│行 │ │ │ │-010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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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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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榮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