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五號
聲 請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三巷六五號七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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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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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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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花旗銀行松江分行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肆拾貳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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