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4975號
TPDV,89,除,4975,20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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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五號
  聲 請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三巷六五號七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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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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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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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花旗銀行松江分行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肆拾貳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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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