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5年度,139號
HLDV,105,司調,139,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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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勝驛
代 理 人 曾泰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信宗陳方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代理人表示雙方意見差距過大,顯無調解之望,請求逕 行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9月21日民 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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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