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62號
HLDV,105,司促,4262,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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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顧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柒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計息本金│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 001│新臺幣 │新臺幣 │顧建偉  │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19,875元│7,769元 │     │月6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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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