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03號
HLDV,105,司促,4103,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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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給付陸萬陸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利息:
┌──┬────┬────┬─────┬──────┬──────┬───────┐
│本金│請求本金│計息本金│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 001│新臺幣 │新臺幣 │王忠偉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1083元 │56362元 │     │月6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新臺幣 │王忠偉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
│  │66156元 │61097元 │     │月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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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