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4953號
TPDV,89,除,4953,200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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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六六號、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六六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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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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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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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偉江有限公司李相新│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永│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陸仟壹佰壹拾壹元│0000000 │  │
│ │         │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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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