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5年度,1號
HLDM,105,原附民,1,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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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宋發鑫
被   告 朝德豪
      王少禾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易字第3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朝德豪王少禾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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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