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71號
HLDM,104,訴,171,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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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彥綸
      康懷明
      鄭坤龍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趙謹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
度偵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原定105年9月14日下午
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5年 9月23日下
午4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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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