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歐和誠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胡昭正
胡昭平
孟玉桃
李秀蘭
胡莉玲
胡淑玲
胡蕙玲
胡百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泰宏律師」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漏寫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