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6號
TTDV,105,簡上,16,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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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上訴人  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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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