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被上訴人 吳秀蘭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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