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6號
TTDV,105,司執消債更,16,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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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劉正浩
代 理 人 王培欣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 生福利部公告民國(下同)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該最低生活費,係指社會 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 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該規定以觀 ,最低生活費已顯然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43號裁定(下稱准更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5年5月3日提出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 分72期、6年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1元 等語(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卷第90頁 ,下稱執卷)。並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函請債權人書 面表決並表示意見(見執卷第105頁),惟未經可決 。
(三)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有債務人陳報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在卷足憑(見執卷第135、136頁)。 (四)茲析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內容:
1、債務人陳報任職於福龍包子饅頭店擔任學徒(助手) ,每月薪資20,008元,有上述在職證明書、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並陳報其本人及父母均無 領取社會補助津貼亦無商業儲蓄性保險(見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卷第95頁,下稱消債更卷)。債 務人陳報與其弟劉正翌共同扶養父親劉增宸及母親鍾 靜滿、且父母已離異,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消債 更卷第30、31頁),支出扶養費各為3,000元,尚屬 合理,亦經准更裁定肯認。債務人提出3,001元為每 期更生方案清償,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總計 17,007元(計算式:20,008-3,001 =17,007),未逾 以上述衛生福利部公告最低生活費計算之支出17,448 元(計算式:11,448+3,000+3,000=17,448),宜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見消債更卷第16頁)。經本 院查詢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結果,並函詢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其函復債務人於該公司並無有 效保險契約(見執卷第73、97頁)。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 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 、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 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分別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10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消債 更卷第7頁、第14至16頁、執卷第4頁)。故雖未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 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依職權於本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毋庸具狀聲請。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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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001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945,700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16,072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34% │
│6.備註: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x債權表所載之債權比例(原則元 │
│ 以下四捨五入)。 │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永豐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受 │
│ 債務人書面請求時,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非屬金融機構 │
│ 之債權人,仍由債務人自行繳付款項。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新臺幣元)│(百分比)│(單位:新臺幣元)│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92,932 │6.55 │19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47,662 │5.01 │1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976,554 │33.15 │995 │
│ │限公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27,606 │7.73 │2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193,810 │6.58 │19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281,246 │9.55 │287 │
│ │限公司 │ │ │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51,246 │8.53 │25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674,766 │22.91 │687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2,945,700 │ 100(%) │3,001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臺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 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 、卡拉OK、KTV。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 1,000元。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一、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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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