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90號
TTDV,105,司促,3390,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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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邱建明即雙發飯店
債 務 人 邱顯卿
債 務 人 陳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六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建明即雙發飯店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邀同債
    務人邱顯卿陳怡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10
    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1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476(目前年息為
    百分之2.63 6)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
    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皆自逾期之日起六個
    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
    一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民國105年6月10日止,即未依約繼續
    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
    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875,000元整外,
    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
    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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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