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紀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紀建民於民國91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1年08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9,138元
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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