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邱榮瑋
債 務 人 邱秀美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榮瑋於民國102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邱秀美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46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榮瑋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秀美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5,465元 │ 105年5月13日起至 │2.15% │105年6月14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