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52號
TTDV,105,司促,3252,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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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邱榮瑋
債 務 人 邱秀美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榮瑋於民國102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邱秀美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46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榮瑋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秀美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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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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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465元    │ 105年5月13日起至 │2.15%   │105年6月14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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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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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