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鍾春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
計收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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