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94號
TTDV,105,司促,2794,2016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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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敏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5年9月8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就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院通知補正本件 債權讓與公告影本及釋明約定年息年利率,異議人僅就年利 率之請求為更正之聲明,而未補正債權讓與公告影本,故本 院前予駁回其聲請,惟經異議人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合法異 議,並補正債權讓與公告影本,是異議人已證明其得向債務 人主張債權權利。準此,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 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法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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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