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3號
TTDV,104,訴,223,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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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藍漢鈞 
      藍林靜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被   告 朱永山 
訴訟代理人 宋昱瑩 
被   告 朱華山 
      朱哈祿 
      朱靜瑜 
      朱建驥 
      朱浩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辦理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朱仲仁之不動產遺產之繼承登記,並將所繼承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藍漢鈞藍林靜嫻各六分之一。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朱華山朱靜瑜朱建驥朱浩溦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繼承人朱仲仁共同出資新臺幣(下 同)298萬元買受坐落臺東縣○○市○○段000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臺東縣○○市○○路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基地同段202 -19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屋,基地與房屋合稱系爭房地, 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並登記為分別共有, 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三人曾於民國95 年4月14日立代筆遺 囑(下稱系爭遺囑),依據系爭遺囑之記載,三人中有人先 為死亡,其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應讓與尚生存之二人。嗣 被繼承人朱仲仁於98年11月17日過世後,原告執系爭遺囑擬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系爭遺囑之見證人為原告之女,於 法未合,地政機關乃拒絕辦理移轉登記,惟仍得證明原告與 被繼承人朱仲仁間確有移轉系爭房地之協議。又朱仲仁之子 即訴外人朱俊山早於朱仲仁死亡,朱俊山應繼承之系爭房地 之公同共有部分,則由其子女即被告朱靜瑜朱浩溦、朱建



驥代位繼承之。詎被繼承人朱仲仁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仍未 履行系爭遺囑,爰提起本訴請求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辦 理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朱仲仁之不動產遺產之繼 承登記,並將所繼承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原告藍漢鈞藍林靜嫻各六分之一。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朱永山朱哈祿則以:遺囑作成應符合法定要件,既原 告所執之系爭遺囑經地政機關認定有瑕疵,則原告與朱仲仁 間之約定應屬無效,原告主張並無理由;況其父立系爭遺囑 時,年事已高,倘系爭房地為三人共同持有,理應登記應有 部分各三分之一,惟經調閱相關資料,僅登記為其父所有, 因而被告認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僅有朱仲仁,自無立系爭遺囑 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被告朱華山則以:其父於死亡前2 年已有癡呆情況,無立系 爭遺囑之可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被告朱靜瑜朱浩溦朱建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下列事項經核有系爭房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朱仲 仁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抵押權設定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至20頁、第49至 65頁、第91頁、第135至205頁、第223至239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一)朱仲仁先於民國94年9月5日向訴外人吳仲明買受系爭土地 ,並於同年9 月14日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復 於同年9 月26日向訴外人利吉建設有限公司買受系爭房屋 ,並於同年10 月4日辦理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嗣 於同年11月22日,朱仲仁乃以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由原告藍林靜嫻擔任連帶 債務人。
(二)復於95年3 月29日原告向朱仲仁買受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 三分之二,由原告藍漢鈞藍林靜嫻各持有應有部分三分 之一,並於同年4月7日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三)朱仲仁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依據系爭遺囑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辦理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繼承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應審究為:原告主 張依系爭遺囑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繼承及移轉登記 ,是否有據?茲論述如下:
(一)系爭遺囑雖因見證人為原告之女,有違民法第1198條規定



,而不生遺囑效力。惟按關於死因贈與,民法雖無特別規 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且 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 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 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 ,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故基於同 一法理,其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遺贈之規定。次按無 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 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 行為,仍為有效,民法第112 條定有明文。亦即法律行為 無效時,原應依民法第111 條之規定不生效力,惟若其行 為,備有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且依他法律行為可達同一之 目的時,當事人若知其無效而有為他法律行為之意思,應 使該他法律行為有效,藉以符當事人之意思,此乃民法第 112 條規定之意旨。而死因贈與與遺贈既均係以無償財產 之給與為內容,且屬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 始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則倘被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已因意 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縱遺囑因未符合遺贈或 遺囑之法定要件而不生遺贈或遺囑之效力,亦不影響死因 贈與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稽之系爭遺囑當事人即簽署人為「立遺囑人:原告藍漢鈞 、原告藍林靜嫻朱仲仁」;其內容記載略為:「茲有立 遺囑人藍漢鈞藍林靜嫻朱仲仁等三人,因共有系爭房 地,…如其中一人亡故,其所共有之應有部分歸其餘二人 共同繼承,形成二人共有各二分之一…。」等語(見本院 卷第21頁),是揆諸上開說明,前揭文字內容系爭遺囑關 於系爭房地之處分,性質上係屬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 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之死因贈與契約,縱系爭遺囑因未 符合遺囑之法定要件而不生遺囑之效力,亦不影響死因贈 與契約之效力。
(三)又經本院勘驗系爭遺囑做成時之錄影光碟,其結果如附表 三、四、五(見本院卷第128至133頁),由上開勘驗結果 可知,朱仲仁於簽立系爭遺囑前,業經見證人吳漢成律師 詳細說明遺囑內容,且期間亦有點頭表示瞭解(見附表三 ),並由朱仲仁親自簽名於系爭遺囑(見附表四、五), 顯見系爭遺囑確實是其真意。
(四)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朱仲仁生前向原告為將其如附表一、 二所示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過戶予原告各二分之一之意思 表示,並經原告允受,而邀代筆人、見證人製作系爭遺囑



,已如前述,其三人間之贈與契約已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 立生效,原告與朱仲仁間即有死因贈與契約存在。朱仲仁 與原告間已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贈與契約,是縱系爭遺 囑因未符合法定要件,而不生代筆遺贈之效力,亦不影響 死因贈與契約之效力,被告辯稱系爭遺囑不符合代筆遺囑 要件,原告與朱仲仁間無效之遺贈不得轉換為死因贈與等 語,自無可採。而前開死因贈與契約既已成立生效,被告 為朱仲仁之繼承人,自應繼受並履行被繼承人朱仲仁將如 附表一、二所示系爭房地所有權六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之義務。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死因贈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朱仲 仁之繼承人即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並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 權利範圍之六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八、末按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 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 許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將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要與 上開規定不符。本件命被告辦理系爭房地繼承登記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判決,核屬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須於確 定時始視為已為意思表示,不得宣告假執行,從而原告所為 假執行之聲請,不應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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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
│ │公尺) │ │
├───┬───┬──┬──┬───┼─────┼─────┤
│ 縣 │ 市 │ 段 │小段│地號 │ │ │
├───┼───┼──┼──┼───┼─────┼─────┤
│臺東縣│臺東市│興安│ │202-19│ 94.19 │ 1/3 │




└───┴───┴──┴──┴───┴─────┴─────┘
附表二
┌───┬───┬──┬──┬───┬────────┬────┐
│ 縣 │ 市 │ 段 │小段│建號 │門號號碼 │權利範圍│
├───┼───┼──┼──┼───┼────────┼────┤
│臺東縣│臺東市│興安│ │ 215 │臺東縣臺東市新興│ 1/3 │
│ │ │ │ │ │路1巷31弄22號 │ │
└───┴───┴──┴──┴───┴────────┴────┘
附表三
┌──────┬───────────────────┐
│00:00-00:47 │吳漢成律師:來這個藍先生、還有朱仲仁朱│
│ │先生、藍林靜嫻齁,你們今天是95年4月14 │
│ │日,你們到我這個律師事務所來,說要寫遺│
│ │囑嘛齁,那剛才我把你們的意思通通把它整│
│ │理成這個遺囑的內容了,那麼我們因為今天│
│ │事務所只有兩個證人,還少一個不足,那麼│
│ │藍林靜嫻的女兒齁,說你要當證人齁,那麼│
│ │我把這個代筆遺囑的內容,在解釋一次,念│
│ │給你們聽,如果有什麼不對的,要修正,我│
│ │們可以修正。 │
├──────┼───────────────────┤
│00:47-00:57 │吳漢成律師:齁,那這個藍先生知道齁(藍 │
│ │漢鈞點頭),那朱先生你也聽懂我講的意思 │
│ │齁(朱仲仁點頭),你聽懂嘛齁。然後藍林靜│
│ │嫻你也知道(藍林靜嫻點頭)。 │
├──────┼───────────────────┤
│00:57-02:31 │吳漢成律師:那我現在把這個遺囑,整理成│
│ │一式四份等一下會給你們簽名,那我先把這│
│ │個遺囑的內容,先跟你們說明齁。就是說你│
│ │們三個人藍漢鈞藍林靜嫻朱仲仁,你們│
│ │三個人因為共有坐落在興安段,臺東市齁興│
│ │安段202-19地號,啊上面的房屋門牌號碼臺│
│ │東市○○路0巷00弄00號2層樓的房屋齁,你│
│ │們三個人都各三分之一齁,那為了要和平共│
│ │有,而且如果有人不幸亡故,能夠和平處理│
│ │這個房屋跟土地,所以立這個遺囑齁。是這│
│ │樣子嘛齁。那遺囑的內容是這樣(畫面照向│
│ │原證二之代筆遺囑):第一個,你們立遺囑│
│ │人三個人,如果其中一個人亡故齁,那麼他│
│ │共有的應有部分齁,那麼就歸其他兩個人所│




│ │共有繼承。那麼形成兩個人共有各二分之一│
│ │的情形。那如果立遺囑人有同時兩個人亡故│
│ │或者前條就是說只剩下兩個人共有,這樣的│
│ │情況呢,那麼在只剩下一人生存的時候,那│
│ │麼這個不動產全部就歸這個生存的這個人單│
│ │獨來繼承,齁,這個是第二點,你們對剛才│
│ │我講的這兩個、講的這個遺囑內容,有沒有│
│ │意見? │
├──────┼───────────────────┤
│02:31-02:37 │藍漢鈞:沒有意見(並搖頭)。 │
│ │吳漢成律師:就是這樣,朱先生有沒有意見│
│ │ ? │
│ │(鏡頭對朱仲仁,但朱仲仁只是看著鏡頭, │
│ │未為任何表示) │
│ │吳漢成律師:就是這樣嘛齁。 │
│ │(鏡頭對藍林靜嫻) │
│ │藍林靜嫻:對(並點頭)。 │
│ │吳漢成律師:藍林靜嫻就是這樣嘛齁。 │
├──────┼───────────────────┤
│02:37-03:15 │吳漢成律師:那麼這個遺囑齁,內容經過我│
│ │剛才齁,朗讀確認是這個你們三個人的真意│
│ │,並且齁等一下會給你們親自簽名,蓋指印│
│ │,表示你們知道遺囑內容的真正意思沒有問│
│ │題,所有三位立遺囑人的子女跟繼承人齁,│
│ │將來通通不得表示異議,啊我們作一式四份│
│ │,一個人各有一份,齁,大概是這樣。齁那│
│ │沒有什麼意見的話,我們先錄到這裡。齁等│
│ │一下簽名的時候,我們再錄影齁(藍漢鈞點 │
│ │頭)。那就這樣子齁。 │
└──────┴───────────────────┘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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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0 │(藍漢鈞藍林靜嫻正在書寫文件,朱仲仁 │
│ │則係翻閱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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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0:20 │吳漢成律師:朱先生簽一份了嘛齁,來你們│
│ │兩個可以交換再簽(同時將朱仲仁、藍林靜 │
│ │嫻已簽名的文件交換),簽你們剛才的位置 │
│ │,這一共要簽四份齁。 │
├──────┼───────────────────┤




│00:20-00:23 │吳漢成律師:你(對朱仲仁說,並指著文件)│
│ │繼續簽到你剛剛才的位置齁。 │
├──────┼───────────────────┤
│00:23-00:29 │(藍林靜嫻:寫我的名字。) │
│ │吳漢成律師:寫你的名字,然後朱先生你簽│
│ │(吳漢成律師手指文件)你的名字齁。朱先生│
│ │你簽你的名字齁。 │
├──────┼───────────────────┤
│00:29-00:30 │(一女:你不會寫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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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32 │藍林靜嫻的女兒:他寫錯了,ㄟ,朱伯伯你│
│ │寫錯了(同時手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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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00:38 │吳漢成律師:住址你寫在、寫在這個(吳漢 │
│ │成律師同時手指朱仲仁的文件)地方就好了 │
│ │沒關係。那個等一下我們再蓋章就好了。 │
├──────┼───────────────────┤
│00:38-00:42 │鏡頭對著朱仲仁、藍林靜嫻,此時二人還在│
│ │書寫 │
├──────┼───────────────────┤
│00:42-00:44 │鏡頭轉向藍漢鈞。 │
│ │一女:律師他身份證字號。 │
├──────┼───────────────────┤
│00:44-00:52 │吳漢成律師:身份證字號我們再幫你填就好│
│ │了。你簽名、重點是你簽名齁,阿等一下要│
│ │讓你們蓋指印。 │
├──────┼───────────────────┤
│00:52-01:00 │鏡頭轉向朱仲仁、藍林靜嫻藍林靜嫻還在│
│ │書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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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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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5 │藍漢鈞藍林靜嫻還在書寫文件,朱仲仁已│
│ │經寫完 │
├──────┼───────────────────┤
│00:05-00:12 │律師事務所女助理:你就那個位置就對了。 │
│ │吳漢成律師:你就簽你們原來固定的位置,│
│ │好一式四份都簽在原來的位置。 │
├──────┼───────────────────┤
│00:12-00:16 │(律師事務所女助理將藍林靜嫻填寫的文件 │




│ │,拿給朱仲仁簽名) │
│ │律師事務所女助理:朱伯伯,你簽這邊(並手│
│ │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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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00:17 │鏡頭對著朱仲仁,朱仲仁在簽名 │
├──────┼───────────────────┤
│00:17-00:20 │鏡頭對著藍漢鈞藍漢鈞在書寫 │
├──────┼───────────────────┤
│00:21-00:26 │鏡頭轉向朱仲仁、藍林靜嫻,二人還在書寫│
├──────┼───────────────────┤
│00:26-00:33 │吳漢成律師:然後謝小姐他們簽好,妳請、│
│ │請證人簽最後一個位置。 │
│ │律師事務所女助理:你那筆借我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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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