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2號
TTDV,104,建,2,2016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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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整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4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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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