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整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建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健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4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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