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金峯 黃俊凱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本件被告林金峯、黃俊凱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