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478 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大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大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大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定應執 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 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6 年2 月8 日,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9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 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 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