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1號
TNDV,105,重訴,31,2016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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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裕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5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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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