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4號
TNDV,105,重勞訴,4,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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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郭沛倫
      郭沛琳
      郭沛菡
      郭沛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蔡家豪律師
      洪甯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瑞邦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 CHENGSHIPPING S.A.)之真正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及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列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 CHENG SHIPPING S.A.)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WAN THIHA HAUNG, 並載明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惟 未提出上開被告公司登記及設置營業所在前揭地址之相關資 料以供查核,且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4年2月6日以104 年度審重勞訴字第4號(後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函通知陳 報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 CHENGSHIPPING S .A .)於國外可供送達之地址,及提出經外國核准設立登記 之註冊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後,亦未遵期 提出,另經原告請求囑託外交部轉駐美機構代為查明,及函 請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提供上開被告 (在臺)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等相 關資料後,上述機關亦均函覆查無資料可予提供。因原告迄 未載明被告巴拿馬商瑞誠海運有限公司(RUEI CHENGSHIPPI NG S.A.)之真正事務所、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命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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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