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74號
TNDV,105,訴,1574,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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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724元,應繳裁
  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3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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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