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68號
TNDV,105,補,668,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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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顏清霖
被   告 曾元
被   告 莊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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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