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顏清霖
被 告 曾元
被 告 莊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