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43號
TNDV,105,補,643,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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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朱晉億
原   告 朱昶欣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權狀,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並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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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