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40號
TNDV,105,補,640,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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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文洪國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5萬8,800元【計算式:3,8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下
營區大屯寮537-29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26平方公尺(上開土
地面積)=85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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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