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三七五租賃契約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86號
TNDV,105,補,586,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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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柯顯毅
      柯雅正
      柯雅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士勳間因確認三七五租賃契約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
二、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
  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係請求確認就祭祀公業柯宅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
  0○000○000○000地號(原地號為麻豆段1559、1559-3、15
  59-5、1559-6地號)四筆土地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存
  在,本事件應屬租賃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而
  按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
  ,依其原約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是本
  件應以租賃權之權利存續期間(即6年)之租金總金額作為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0號裁定
  意旨可參)。
三、基上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
  系爭三七五租賃契約之每年租金金額(請自行依系爭三七五
  租約所約定之租額計算方式,換算成每年新臺幣金額若干)
  ,並據以計算6年期間之租金總金額,即為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復請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每年租金金額或
  未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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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