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16號
TNDV,105,消債更,116,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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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債 務 人 林明興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良鎰鑄造有限公司?請提出①在職 證明書;②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二、聲請人於105年4月19日調解程序稱扶養人數為三人,何以10 5年5月12日聲請本件更生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 扶養人數即增為子林宗毅、子陳建君、子張宗穎、父林國基 等四人?
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僅有林宗毅一名未成年兒子,請說明 陳建君張宗穎是否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有無實際支出扶 養費。
四、請提出聲請人、陳建君張宗穎及聲請人之父林國基最新之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直 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民法第1117條)。請 說明聲請人父林國基為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聲請人每月支 付扶養費2,000元?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林國基102、10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林宗毅陳建君張宗穎林國基,是否已 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兒 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



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 如轉帳存摺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父林國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 )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8月止之 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八、聲請人、林宗毅陳建君張宗穎林國基如有其他財產如 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 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 本。
九、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開保單如有準備金,本院將 要求將保單解約,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如不願解約, 須提出相等之現金。基金、股票亦同。聲請人可否接受?如 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10, 0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 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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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鎰鑄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