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千儀
游千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蕭賽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