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九五號
聲 請 人 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吳漢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六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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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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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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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富冷凍空調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貳萬柒仟叁佰元 │BM一一五0九一│ │
│ │限公司 甲○○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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