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莊栯承
法定代理人 葉翊葳
相 對 人 莊敏祺
前當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惟未繳納 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以105年度家補字第 199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然聲請人逾 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家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 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