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江錦華
相 對 人 王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二點關於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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