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03號
TNDV,105,司票,1803,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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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鄭銘堅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蔡慧琪蔡瓊慧周定輝聲請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蔡慧琪蔡瓊慧周定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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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