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30號
TNDV,105,司家聲,30,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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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侯臻朋
      侯陳姿秀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侯勝鐘
相 對 人 侯玟玲
      侯銀珍
      侯勝鐘
      侯勝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侯臻朋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侯陳姿秀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 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 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 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 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 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侯臻朋侯陳姿秀二人請求相對人侯玟玲



侯銀珍侯勝鐘侯勝耀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5年度家救字第9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 ,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部分,經本院105年 度家聲字第10號受理後,聲請人侯臻朋侯陳姿秀二人嗣於 民國105年3月21日具狀撤回本訴等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核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訟事件,依首 揭條文規定計算其請求之標的價額,應徵聲請人侯臻朋、侯 陳姿秀二人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下同)2,000元,因其撤回 聲請,得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院徵收聲請費三分之一 ,經核算各為667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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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