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281號
TNDV,105,司促,18281,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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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國誌
債 務 人 李金俊
債 務 人 謝寶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71,864│李金俊、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  │
│  │元     │國誌、謝寶│4月14日起  │     │      │
│  │      │秀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71,864│李金俊、李│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國誌、謝寶│5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秀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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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