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109號
TNDV,105,司促,18109,201609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09號
債 權 人 周訓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家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魏家安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