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09號債 權 人 周訓豪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家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魏家安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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