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債 務 人 葉茂山
債 務 人 施文皓
一、債務人葉茂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捌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依年息百
分之十三計付懲罰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茂山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施文皓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債
權人除原約定之利息即年息百分之7外,另請求依每期應攤
還金額即新臺幣11,286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
遲延利息,則其請求之利息合計已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依前
揭說明,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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