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
債 權 人 黃昱銘
債 務 人 蘇國明即蘇國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若真
債 務 人 蘇宜真
債 務 人 蘇喜真
債 務 人 蘇國恭
債 務 人 蘇國澤
一、債務人蘇國明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蘇國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
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
條所明定。
五、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蘇國政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且已
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蘇
國明、蘇若真、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蘇國澤發支付命
令,惟查,其中債務人蘇若真、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
蘇國澤業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
第1960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
無誤。則債務人蘇若真、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蘇國澤
自無庸就上開欠款負清償責任,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蘇若真
、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蘇國澤給付為無理由,依前揭
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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