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718號
TNDV,105,司促,13718,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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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
債 權 人 黃昱銘
債 務 人 蘇國明即蘇國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若真
債 務 人 蘇宜真
債 務 人 蘇喜真
債 務 人 蘇國恭
債 務 人 蘇國澤
一、債務人蘇國明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蘇國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
  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
  條所明定。
五、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蘇國政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且已
  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蘇
  國明、蘇若真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蘇國澤發支付命
  令,惟查,其中債務人蘇若真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
  蘇國澤業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
  第1960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
  無誤。則債務人蘇若真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蘇國澤
  自無庸就上開欠款負清償責任,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蘇若真
  、蘇宜真蘇喜真蘇國恭蘇國澤給付為無理由,依前揭
  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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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