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旼謙
債 務 人 林旼叡
債 務 人 林旼璁
法定代理人 邱綉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贊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林旼顒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案外人邱綉甲及案外
人林贊揚(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55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林旼顒自民國105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955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案外人林贊揚已於105 年2 月6 日辭世,債務人林旼謙
、林旼叡、林旼璁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
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
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 條之2 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
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林旼謙、林
旼叡、林旼璁應對被繼承人林贊揚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旼謙、林│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2│年息百分之一點│
│ │2955元│旼璁、林旼│7月01日起 │月7日止 │六二 │
│ │ │叡 ├──────┼──────┼───────┤
│ │ │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旼謙、林│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55元│旼璁、林旼│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