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75號
TNDV,104,訴,1175,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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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鄭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林文柱
      林照子
      林玉葉
      林美月
      林文賢
      林文財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林萬清
      陳林流
      蘇志鴻
      蘇雅玲
      蘇國凱
      蔡蘇寶貴
      陳蘇秀蘭
      蘇金水
      蘇金泉
      施林格春
      張林碧子
      陳林登子
      林清安
      薛張錦秀
      吳林里子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木
被   告 張金寶
      張丁在
      林滿吉
      葉林朝子
      林吳惠美
      林瑞龍
      林榮俊
      林淑芬
      林金火
      黃春榮
      黃春生
      王雙喜
      張淑楨
      王合象
      王春貴
      劉張玉蘭
      張淑釵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
被   告 杜鄭連女
      杜利津
      杜穆妮
      杜晉銘
      林秀玉
      林戴玉貴
      康慈喜
      戴震銘
      戴圳欽
      戴英女
      戴順成
      杜令珍
      杜志富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秋君
被   告 杜家明
      杜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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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