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鄭萬得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被 告 林文柱 林照子 林玉葉 林美月 林文賢 林文財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被 告 林萬清 陳林流 蘇志鴻 蘇雅玲 蘇國凱 蔡蘇寶貴 陳蘇秀蘭 蘇金水 蘇金泉 施林格春 張林碧子 陳林登子 林清安 薛張錦秀 吳林里子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木被 告 張金寶 張丁在 林滿吉 葉林朝子 林吳惠美 林瑞龍 林榮俊 林淑芬 林金火 黃春榮 黃春生 王雙喜 張淑楨 王合象 王春貴 劉張玉蘭 張淑釵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被 告 杜鄭連女 杜利津 杜穆妮 杜晉銘 林秀玉 林戴玉貴 康慈喜 戴震銘 戴圳欽 戴英女 戴順成 杜令珍 杜志富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秋君被 告 杜家明 杜美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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