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65號
TNDV,104,訴,1065,201609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5號
原   告 金安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慶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久芳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明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偉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1頁


參考資料
金安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芳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