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林莉樺即林月香訴訟代理人 蘇暉律師被 告 劉慧真兼訴訟代理人 謝陳玉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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