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展緯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 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 身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屆時竟無故未前往指 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 軍對於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其行 為殊屬不該,惟衡諸其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尚非嚴重、其犯罪 之動機、手段,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