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416號
TNDM,105,易,416,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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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錤
      王俞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6038號、105年度偵字第2791號),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柏錤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及編號所示財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及編號所示財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俞翔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緣王俞翔於民國103年2月3日起受僱於劉福沅在「統一 超商裕信門市」(下稱裕信門市)擔任店員,負責銷售店內 物品及交付網購商品與收款等業務。詎賴柏錤知悉此事後竟 起意以不法手段獲取利益,於友人王俞翔同意配合侵占網購 商品(即未經付款逕自交付網購商品給賴柏錤)後,先後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為 以下犯行:
賴柏錤使用網際網路於露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商品(所使用 會員帳號及賣家姓名與商品和價格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 所載)並指定配送裕信門市後,於103年2月28日上午 4時15分許在裕信門市經王俞翔交付而侵占取得該3項商 品。
賴柏錤使用網際網路於露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商品(所使用 會員帳號及賣家姓名與商品和價格等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1 6所載)並指定配送裕信門市後,於103年3月1日上午 4時30分許在裕信門市經王俞翔交付而侵占取得該13項 商品。
賴柏錤使用網際網路於露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商品(所使用 會員帳號及賣家姓名與商品和價格等如附表編號17至編號 20所載)並指定配送裕信門市後,於103年3月2日上 午近6時許在裕信門市經王俞翔交付而侵占取得該4項商品




二、案經王黛芬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起訴書漏 載本案經王黛芬提起告訴)、劉福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賴柏錤王俞翔對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0305618 9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1〉第1頁至第5頁、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05006314 4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2〉第1頁至第4頁、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6038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卷1〉第42頁至第43頁、第91頁至第92頁 、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16號刑事卷宗〈下稱院卷〉第 86頁至第87頁),核與告訴人王黛芬劉福沅與證人鍾 億茹所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1第6頁至第7頁、第8頁至 第15頁、警卷2第10頁至第11頁),復有網頁列印資 料1份、配送明細表1紙、庫存明細表1紙、新進人員基本 資料表1紙、監視器錄影畫面列印資料1份、會員資料1份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30日大智通 字第104042號函暨檢附明細表1份、職務報告暨檢附 明細表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份、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相關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1第18頁至第19頁 、第25頁、第26頁、第28頁、第31頁至第40頁、 第50頁至第51頁、警卷2第22頁至第24頁、第25 頁至第29頁、偵卷1第52頁至第57頁),足見被告2 人所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所為犯行皆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以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 構成要件,即係因其業務上持有之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與 僅因身分關係或其他特定關係而致刑有重輕之情形有別。因 而無業務關係之人,與有業務關係者共同侵占,依同法第3 1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業務上侵占之共犯論(參照最高法 院28年上字第2536號判例意旨)。被告王俞翔係受僱 於裕信門市負責交付網購商品及收款業務之人,卻與無業務 上持有身分關係之被告賴柏錤,先後3次侵占被告王俞翔業 務上所持有網購商品如附表所示。核被告2人先後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檢察官初始雖認 被告賴柏錤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1 罪(見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10號刑事卷宗〈下稱審 卷〉第85頁至第86頁),嗣又改認其就網路購物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及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2 罪、就於裕信門市取貨部分係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3罪(見 院卷第88頁、第149頁)。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於 主客觀方面均該當此構成要件才會成立詐欺取財罪,或於著 手後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時成立詐欺取財未遂罪,倘行為 人施以詐術目的係為惡作劇或為實行他罪做準備,尚難認其 於主觀上該當「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要 件。若行為人施以詐術目的係為實行他罪做準備,尤不可將 兩者(即施以詐術部分與實行他罪部分)混淆而認其主觀上 有詐欺取財之故意。茲被告賴柏錤於本案施以詐術目的既僅 係為共犯業務侵占罪做準備(即佯裝正常交易使各被害人將 商品配送至裕信門市),自始至終均無以詐術使各被害人交 付財物之故意,僅具有以詐術使各被害人將財物配送至裕信 門市之認知,自難認其該當於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取財未遂罪 之主觀構成要件,進而認其成立詐欺取財罪共11罪或詐欺 取財未遂罪共12罪,故檢察官就此部分容有誤會(按:因 公訴檢察官已補充被告賴柏錤涉共犯業務侵占罪共3罪,本 院又認各次施用詐術係相對應業務侵占罪之部分行為,故應 無須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被告賴柏錤與王俞 翔就上開3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2人共同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 賣家之財產法益,又共同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 所載賣家之財產法益,又共同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編號 至編號所載賣家之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而各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重之1業務侵占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上 開3罪,犯意有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賴柏錤 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1年7月25日因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於101年11月29日(原指揮書記載執行 期滿日為102年1月16日)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其 未執行之刑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院 卷第89頁至第140頁)在卷可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賴柏錤身體健全卻不思 以正途取得財物,知悉被告王俞翔任職於裕信門市後竟萌生 貪念,於被告王俞翔表示願意配合未經付款即將網購商品交 付後,兩人即共同先後3次以「假網購、真侵占」之方式侵 占商品如附表所示,致如附表所示賣家及告訴人劉福沅均受



有財產損害(如附表所示賣家所受財產損失業由告訴人劉福 沅按價賠償),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劉福沅達成和解或為適當 賠償,惟念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兼衡各自分工及所得與智識 程度和生活狀況有所不同(被告賴柏錤國中肄業且入監前從 事油漆工作而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目前需要扶 養父親及中度智能障礙之妹;被告王俞翔高職肄業且入監前 從事服務業而月收入約2萬5千元,目前離婚並需扶養父親 及年僅6歲之幼子,另名年僅8歲之幼子則由其前配偶扶養 照顧)等全部情狀,分別量處刑罰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三、刑法第38條之1及第38條之2業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為「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及「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 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前二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刑法第2條第2項既 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案關於沒收犯罪 所得當應適用該修正後規定,合先敘明。另「沒收……以剝 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 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 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 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 ,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 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 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各人 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 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 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 據即足」(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刑 事判決)。從而,被告賴柏錤共同犯業務侵占罪所得如附表 編號8至編號11及編號15所示金飾商品(價值共817 60元),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 主文所示,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被告賴柏錤於本案犯業務侵占罪所得其餘財物則 因無法特定商品為何,依被告賴柏錤供稱:「我向鍾億茹及 王黛芬下單購買是金飾,另外還有我還有向如起訴書附表所



示的某壹個被害人下單購買金飾(到底是哪壹個忘記了),其 他的都是下單購買道具槍零件,道具槍零件被我拿去改造槍 枝,在另案已經被扣押經判決後諭知沒收了」(見院卷第8 7頁)等語,若將其餘財物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因重複 剝奪財產而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另依被告王俞翔所 為供述及被告賴柏錤於審理中供稱:「被告王俞翔在這個案 子純粹只是幫忙而已,沒有因此獲得任何的利益」(見院卷 第87頁)等語,可知被告王俞翔於本案並無因犯罪而有所 得,當不予宣告沒收。另公訴檢察官主張被告賴柏錤涉犯詐 欺取財未遂罪共12罪部分,因本院認各係相對應業務侵占 罪之部分行為(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相關施以詐術行 為,係依整體計畫犯該業務侵占罪之部分行為而包含於該罪 質之中),故應毋庸諭知無罪或特別論述交代不另為無罪諭 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1項及第2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會員帳號 │賣家姓名(商號)│網購商品│購買價格│備 註│




│ │(登記姓名)│ │ │(新臺幣)│ │
├──┼─────┼───────┼────┼────┼───────────────────────┤
│ 1 │bsbs47116 │ 朱○鴻 │ 不詳 │10,060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 │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 │ │ │ )。 │
├──┼─────┼───────┼────┼────┼───────────────────────┤
│ 2 │bsbs47116 │ 林○宏 │ 不詳 │ 6,044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 │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 │ │ │ )。 │
├──┼─────┼───────┼────┼────┼───────────────────────┤
│ 3 │bsbs47116 │ 吳○山 │ 不詳 │19,999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 │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 │ │ │ )。 │
├──┼─────┼───────┼────┼────┼───────────────────────┤
│ 4 │bsbs47116 │ ○○玩具城 │ 不詳 │11,000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商號(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及賣家商號推│
│ │ │ │ │ │ 知係道具槍零件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
│ │ │ │ │ │ 頁)。 │
├──┼─────┼───────┼────┼────┼───────────────────────┤
│ 5 │bsbs47116 │ 李○樺 │ 不詳 │13,260元│1.配送編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245391│
│ │ (賴小明) │ │ │ │ 17號。 │
│ │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6 │bsbs47116 │ │ 不詳 │13,260元│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賴小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bsbs47116 │ │ 不詳 │17,349元│ │
│ │ (賴小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bsbs47116 │ 鍾億茹 │ 金飾 │19,200元│配送編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
│ │ (賴小明) │ │ │ │號、00000000號。 │
├──┼─────┤ ├────┼────┤ │
│ 9 │bsbs47116 │ │ 金飾 │13,500元│ │
│ │ (賴小明) │ │ │ │ │
├──┼─────┤ ├────┼────┤ │
│  │bsbs47116 │ │ 金飾 │16,000元│ │
│ │ (賴小明) │ │ │ │ │
├──┼─────┤ ├────┼────┤ │
│  │bsbs47116 │ │ 金飾 │18,400元│ │
│ │ (賴小明) │ │ │ │ │
├──┼─────┼───────┼────┼────┼───────────────────────┤
│  │bsbs47116 │ 張○倫 │ 不詳 │14,000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 │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 │ │ │ )。 │
├──┼─────┼───────┼────┼────┼───────────────────────┤
│  │bsbs47116 │ 許○珠 │ 不詳 │18,499元│1.配送編號分別00000000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bsbs47116 │ │ 不詳 │16,471元│ )。 │
│ │ (賴小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sd97336 │ 王黛芬 │純金單鍊│14,660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張坦之) │ │ │ │2.下標購買時間係103年2月27日某時許。 │
│ │ │ │ │ │3.所留聯絡行動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人姓名為謝│
│ │ │ │ │ │ 仁智)係賴柏錤事先透過網路購買供己使用(見警│
│ │ │ │ │ │ 卷1第6頁、第56頁、警卷2第3頁)。 │
│ │ │ │ │ │4.起訴書誤載帳號為「sd97366」已由公訴檢察官於 │
│ │ │ │ │ │ 審理中更正為「asd97336」(見院卷第83頁)。 │
├──┼─────┼───────┼────┼────┼───────────────────────┤
│  │bsbs47116 │ 吳○山 │ 不詳 │19,999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 │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 │ │ │ )。 │
├──┼─────┼───────┼────┼────┼───────────────────────┤
│  │ 不 詳 │ 林○予 │ 不詳 │16,700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魏云運)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 │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 │ │ │ )。 │
├──┼─────┼───────┼────┼────┼───────────────────────┤
│  │bsbs47116 │ 湯○偉 │ 不詳 │ 6,060元│1.配送編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bsbs47116 │ │ 不詳 │17,120元│ )。 │
│ │ (賴小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sbs47116 │ 郭○仲 │ 不詳 │ 7,100元│1.配送編號:00000000號。 │
│ │ (賴小明) │ │ │ │2.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賣│
│ │ │ │ │ │ 家詳細姓名(參警卷2第29頁)。 │
│ │ │ │ │ │3.本案因犯罪時間距今已久而難透過調查證據確認網│
│ │ │ │ │ │ 購商品為何,僅能依被告賴柏錤所述知悉係道具槍│
│ │ │ │ │ │ 零件類或金飾類商品(見警卷2第29頁、院卷第87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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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