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玲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365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玲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5、6、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編號1、3、4、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陳玲珠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 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 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法則中,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6被告詐欺金額欄 所載之兩項金額均更正為「18萬7750元」及證據部分應補充 「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 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 布施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2 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 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刑度為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則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 金刑度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 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先予敘明。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互助會會期中所為之詐欺 取財行為(共18行為),各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詐得會款,皆屬以一行為侵害相同法益 之接續犯而應分別論以一罪。按2至8編號內,被告以一詐欺 犯行詐騙告訴人一人2會,或詐騙告訴人2人或6人,係以1行 為侵害多人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想像
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各詐欺取財罪,犯意有別且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犯罪所得之利益高達 2百多萬、事後舉家搬遷避債,造成告訴人追討無門,迄今 未賠償告訴人等任何損失,另參酌其自述從事臨時工,已婚 ,3名小孩均已成年,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一切情狀,爰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2、5、6、7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3、4、8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五、按沒收依裁判時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 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年7 月1日施行,就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惟第三人對 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 第38條之3亦有明文,併予敘明。查本件被告犯罪所得總計 新臺幣2,081,350元,未見扣案發還或由被告另行賠償告訴 人等,爰依法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 │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被告詐欺金額(新臺│所犯罪名及科刑│
│ │ │方式 │害人參與會│幣) │ │
│ │ │ │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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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5月12日-100 │5000元;死會繳│王陳翠華1 │王陳翠華:12萬200 │陳玲珠犯詐欺取│
│ │年10月(共30會,│交5000元,活會│會(以王伯│元 │財罪,處有期徒│
│ │已進行28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軒名義參加│ │刑肆月,如易科│
│ │ │額繳納 │,互助會單│ │罰金,以新臺幣│
│ │ │ │上誤載為王│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伯政) │ │。 │
├──┼────────┼───────┼─────┼─────────┼───────┤
│ 2 │98年11月10日-101│5000元;死會繳│王陳翠華(│王陳翠華:9萬2600 │陳玲珠犯詐欺取│
│ │年4月(共30會, │交5000元,活會│1會)、陳 │元 │財罪,處有期徒│
│ │已進行22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雲燕(2會 │陳雲燕:18萬5200元│刑柒月。 │
│ │ │額繳納 │,會單誤載│ │ │
│ │ │ │為王小燕)│ │ │
│ │ │ │ │ │ │
├──┼────────┼───────┼─────┼─────────┼───────┤
│ 3 │99年4月21日-101 │5000元;死會繳│陳雲燕(2 │陳雲燕:7萬6300元 │陳玲珠犯詐欺取│
│ │年9月(共30會, │交5000元,活會│會,會單誤│ │財罪,處有期徒│
│ │) │則依當月得標金│載為王小燕│ │刑參月,如易科│
│ │ │額繳納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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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10月30日-102│5000元;死會繳│王陳翠華(│王陳翠華:4萬7100 │陳玲珠犯詐欺取│
│ │年3月(共30會, │交5000元,活會│1會)、陳 │元 │財罪,處有期徒│
│ │已進行11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雲燕(1會 │陳雲燕:4萬7100元 │刑參月,如易科│
│ │ │額繳納 │,會單誤載│ │罰金,以新臺幣│
│ │ │ │為小燕)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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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8月18日-100 │10000元;死會 │吳雅雯1會 │吳雅雯:25萬元 │陳玲珠犯詐欺取│
│ │年9月(共26會, │繳交10000元, │、李鳳娥 │李鳳娥:10萬5850元│財罪,處有期徒│
│ │已進行25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0.5會 │ │刑柒月。 │
│ │ │標金額繳納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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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8年12月1日至101│10000元;死會 │李鳳娥1會 │李鳳娥:18萬7750元│陳玲珠犯詐欺取│
│ │年1月(共26會, │繳交10000元, │(以李佩倫│黃淑惠:18萬7750元│財罪,處有期徒│
│ │已進行22會) │活會則依當月標│名義)、黃│ │刑柒月。 │
│ │ │金額繳納 │淑惠1會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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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7月6日至101 │5000元;死會繳│李鳳娥2會 │李鳳娥:12萬1000元│陳玲珠犯詐欺取│
│ │年12月(共30會,│交5000元,活會│、李佩倫1 │黃淑惠:12萬1000元│財罪,處有期徒│
│ │已進行15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會、黃淑惠│李佩倫:6萬500元 │刑拾月。 │
│ │ │額繳納 │2會 │王素雲:11萬3000元│ │
│ │ │ │ │王政生:11萬3000元│ │
│ │ │ │ │王麗玲:11萬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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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8年3月16日至 │5000元;死會繳│陳雲燕2會 │陳雲燕:14萬元 │陳玲珠犯詐欺取│
│ │100年8月(共30會│交5000元,活會│ │ │財罪,處有期徒│
│ │,已進行28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 │ │刑肆月,如易科│
│ │ │額繳納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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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365號
被 告 陳玲珠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將軍區鯤鯓252之42號
居臺南市○○區○○路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玲珠因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 意,於民國98、99年間召集多起互助會,自任會首,召集王 陳翠華、陳雲燕、吳雅雯、李鳳珠、王素雲、王麗玲、王政 生及其他多人共組互助會(合會會期、會款、方式、開標時 間及地點詳如附表所示),陳玲珠利用會員間彼此未全然認 識之機會,製作互助會員名冊捏造如附表所示之人頭亦參與 互助會,又明知並無人投標,竟先後以口頭向其他互助會之 活會會員佯稱:該期會已由某會員得標云云,致使王陳翠華 、陳雲燕、吳雅雯、李鳳珠、王素雲、王麗玲、王政生等人
誤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持續給付互助會款予陳玲珠,而 陳玲珠則將互助會款挪為己用,未繳納予其他互助會會員, 嗣於100年9月28日後王陳翠華、陳雲燕、吳雅雯、李鳳娥、 王素雲、王麗玲、王政生等人因未能連絡上陳玲珠始知受騙 。
二、案經王陳翠華、陳雲燕、吳雅雯、李鳳娥訴由法務部調查局 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王素雲、王麗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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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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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玲珠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王陳翠華於警│證明參與被告所主持附表編號1、2│
│ │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4之互助會,有持續繳交會款, │
│ │ │但均未標到會,亦未取得會款之事│
│ │ │實。 │
├──┼─────────┼───────────────┤
│ 3 │告訴人陳雲燕於警詢│證明參與被告所主持附表編號2、3│
│ │及偵查中之指訴 │、4、8會,有持續繳交會款,但均│
│ │ │未標到會,亦未取得會款之事實。│
│ │ │ │
├──┼─────────┼───────────────┤
│ 4 │告訴人吳雅雯於警詢│證明參與被告所主持附表編號5之 │
│ │及偵查中之指訴 │互助會,有持續繳交會款,但均未│
│ │ │標到會,亦未取得會款之事實。 │
├──┼─────────┼───────────────┤
│ 5 │告訴人李鳳娥於警詢│證明告訴人李鳳娥、被害人李佩倫│
│ │及偵查中之指訴 │、黃淑惠參與被告所主持附表編號│
│ │ │5、6、7之互助會,有持續繳交會 │
│ │ │款,但均未標到會,亦未取得會款│
│ │ │之事實。 │
├──┼─────────┼───────────────┤
│ 6 │告訴人王素雲於偵查│證明參與被告所主持附表編號7之 │
│ │中之指訴 │互助會,有持續繳交會款,但均未│
│ │ │標到會,亦未取得會款之事實。 │
├──┼─────────┼───────────────┤
│ 7 │告訴人王麗玲於偵查│證明參與被告所主持附表編號7之 │
│ │中之指訴 │互助會,有持續繳交會款,但均未│
│ │ │標到會,亦未取得會款之事實。 │
│ │ │ │
├──┼─────────┼───────────────┤
│ 8 │互助會會員名單17份│證明告訴人王陳翠華、陳雲燕、吳│
│ │ │雅雯、李鳳娥、王素雲、王麗玲、│
│ │ │王政生等人加入被告所召集之互助│
│ │ │會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檢察官 方 心 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娟 娟
附表
┌──┬────────┬───────┬─────┬─────────┬─────┐
│編號│會期起迄日期 │合會金額及運作│告訴人、被│被告詐欺金額(新臺│人頭會員 │
│ │ │方式 │害人參與會│幣) │ │
│ │ │ │份 │ │ │
├──┼────────┼───────┼─────┼─────────┼─────┤
│ 1 │98年5月12日-100 │5000元;死會繳│王陳翠華1 │王陳翠華:12萬200 │吳錦雲、李│
│ │年10月(共30會,│交5000元,活會│會(以王伯│元 │虹霞(其他│
│ │已進行28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軒名義參加│ │人頭因時間│
│ │ │額繳納 │,互助會單│ │久遠不復記│
│ │ │ │上誤載為王│ │憶) │
│ │ │ │伯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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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11月10日-101│5000元;死會繳│王陳翠華(│王陳翠華:9萬2600 │吳錦雲(其│
│ │年4月(共30會, │交5000元,活會│1會)、陳 │元 │他人頭因時│
│ │已進行22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雲燕(2會 │陳雲燕:18萬5200元│間久遠不復│
│ │ │額繳納 │,會單誤載│ │記憶) │
│ │ │ │為王小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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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4月21日-101 │5000元;死會繳│陳雲燕(2 │陳雲燕:7萬6300元 │吳錦雲(其│
│ │年9月(共30會, │交5000元,活會│會,會單誤│ │他人頭因時│
│ │) │則依當月得標金│載為王小燕│ │間久遠不復│
│ │ │額繳納 │) │ │記憶) │
├──┼────────┼───────┼─────┼─────────┼─────┤
│ 4 │99年10月30日-102│5000元;死會繳│王陳翠華(│王陳翠華:4萬7100 │(其他人頭│
│ │年3月(共30會, │交5000元,活會│1會)、陳 │元 │因時間久遠│
│ │已進行11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雲燕(1會 │陳雲燕:4萬7100元 │不復記憶)│
│ │ │額繳納 │,會單誤載│ │ │
│ │ │ │為小燕) │ │ │
├──┼────────┼───────┼─────┼─────────┼─────┤
│ 5 │98年8月18日-100 │10000元;死會 │吳雅雯1會 │吳雅雯:25萬元 │吳姿青、鄭│
│ │年9月(共26會, │繳交10000元, │、李鳳娥 │李鳳娥:10萬5850元│通河、陳杏│
│ │已進行25會) │活會則依當月得│0.5會 │ │蘭 │
│ │ │標金額繳納 │ │ │ │
├──┼────────┼───────┼─────┼─────────┼─────┤
│ 6 │98年12月1日至101│10000元;死會 │李鳳娥1會 │李鳳娥:18萬7500元│陳杏蘭(其│
│ │年1月(共26會, │繳交10000元, │(以李佩倫│黃淑惠:18萬7500元│他人頭因時│
│ │已進行22會) │活會則依當月標│名義)、黃│ │間久遠不復│
│ │ │金額繳納 │淑惠1會 │ │記憶) │
├──┼────────┼───────┼─────┼─────────┼─────┤
│ 7 │99年7月6日至101 │5000元;死會繳│李鳳娥2會 │李鳳娥:12萬1000元│黃玉鳳、吳│
│ │年12月(共30會,│交5000元,活會│、李佩倫1 │黃淑惠:12萬1000元│姿蓉、金修│
│ │已進行15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會、黃淑惠│李佩倫:6萬500元 │ │
│ │ │額繳納 │2會 │王素雲:11萬3000元│ │
│ │ │ │ │王政生:11萬3000元│ │
│ │ │ │ │王麗玲:11萬3000元│ │
├──┼────────┼───────┼─────┼─────────┼─────┤
│ 8 │98年3月16日至 │5000元;死會繳│陳雲燕2會 │陳雲燕:14萬元 │(其他人頭│
│ │100年8月(共30會│交5000元,活會│ │ │因時間久遠│
│ │,已進行28會) │則依當月得標金│ │ │不復記憶)│
│ │ │額繳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