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443號
TNDM,105,審交易,443,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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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介舜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3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被告鄭介舜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介舜目前因罹患糖尿病、蜂窩性組織炎等疾病 ,而無法正常陳述,且行動需要旁人協助等情,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2紙(見本院卷第11頁、第30頁)、衛生福利部臺 南醫院105年9月19日南醫歷字第1050003316號函(見本院卷 第27頁)在卷可憑,衡諸被告鄭介舜目前身體、精神狀況, ,本院認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 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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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